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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賣盤前開支票慫恿胞妹「掃貨」 罪名成立

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賣盤前開支票慫恿胞妹「掃貨」 罪名成立

電影公司主席兼藝人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在「天馬影視」公布賣盤前,慫恿胞妹掃貨的內幕交易,案件今(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高偉雄指,黃作為多間上市公司的主席,必定謹慎處理有關事宜,理應不會在通訊中向人表示,可在某價位購入其公司的股票,斥其解釋「既荒謬,又牽強」,完全不能令人信服,拒納其證供,裁定黃柏鳴就指使或促使他人作內幕交易罪罪成,案押後至6月9日判刑。

被告黃柏鳴(78歲)被控證監會票控1項內幕交易罪,指他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柏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

有公司8月開價每股0.319元買天馬股份

控方案情指,黃百鳴與子女持有Honor Grace Limited,透過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天馬)的股份,黃當時是「天馬」的董事局主席。2017年8月18日,Nice Rich Group Limited與Honor Grace Limited簽訂備忘錄,同意以每股0.319元的價格購入若乾股「天馬」。

9月叫胞妹低過0.2元時盡買

黃在同月25日收到Nice Rich Group Limited的1000萬元誠意金。他即日向胞妹開出50萬元支票,後在9月27日、10月4日及10日各開出50萬元支票,並在WhatsApp指示胞妹:「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胞妹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9月17日「天馬」短暫停牌,黃確認有獨立第三方有意購入股份。

天馬10月公布股份買賣協議

「天馬」同年10月宣布落實股份買賣協議,Nice Rich Group Limited將購入「天馬」58.71%的已發行股本,以每股相同價格即0.319元,對餘下未收購的股份作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

辯方曾反對訊息呈堂

辯方反對WhatsApp訊息呈堂,法庭展開案中案後裁定證監人員取證過程雖侵犯了黃潔珍的憲法權利,但純粹誤解法例,沒有惡意,批准呈堂。辯方一度申請「禁言令」,禁止傳媒報道涉案WhatsApp訊息,其後撤銷申請。

討論買賣股份時沒討論買賣股數

買賣中代表Nice Rich Group Limited 的崔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利庭軒稱,「天馬」與潛在買家簽訂備忘錄時,沒有討論買賣的股數,簽訂買賣協議之前有機會可以告吹,但情況不常見。

本案爭議之一是「一般合理投資者」在投資時會有何合理反應,辯方結案指控方沒釐清「一般合理投資者」的定義;控方則引專家證人證供,若黃出售股權的消息流出巿場,「天馬影視」的股價會有升25-45%升幅。

黃稱向胞妹開支票為處理內地物業

高官引述黃自辯指,黃現年79歲,是家中八兄弟姊妹的長子。他自1978年起投身電影界,是天馬控股(下稱:天馬)的董事及主席,該公司自2012年起上市。此外,黃亦曾持有東方電影公司。

黃稱,當時他當時開了4張支票給胞妹,是因為要處理胞弟在內地的物業。而且他只派出了員工代表洽談交易,故他以為有關的收購會不了了之。

叫胞妹盡買是說反話

高官引述黃與其胞妹的訊息指,黃確認曾與胞妹通訊,亦同意某些訊息涉及天馬的股票。黃曾發訊息指「明天低過0.2,盡買」,他解釋,因為小時候,胞妹很易哭,黃會叫他「盡情喊」,故他當時其實是在說反話,實際意思是不想胞妹買入有關的股票。

因重親情而再聯絡胞妹

高官又指,黃曾表示,認為胞妹在公眾場合向他問及股票的事情,他認為不適宜討論,故未有回應。後來又覺得親情較重要,故再聯繫胞妹。惟高官質疑,黃當時大可直接表達不滿。他平時遇到有關的問題,大多會回應指「隨你喜歡」,但他當時卻回覆胞妹在某時間某價位買入,而且黃大可向胞妹致歉,質疑其解釋不合邏輯,非常牽強,不能盡信。

官指訊息表達反話或未能達致效果

高官認為,黃稱當時在說反話。高官稱,明白不同家庭有不同的溝通方式,但是面對面對話時,可憑語氣或表情判斷,靠訊息卻無法觀察,無法達致令其胞妹知難而退的效果。

認為黃的說法既荒謬又牽強

高官續指,黃擔任多間上市公司的主席,必然會謹慎處理有關議題,但是黃卻沒有表示不能回答,任何一位理性的主席,都不會在訊息中向家人表示,可在某價位是大量買入其股票,斥其解釋「既荒謬,又牽強」,完全不能令人信服,故拒納其證供。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新闻记者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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