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侍應為追討薪資及遣散費,以超市現金券賄賂勞工處職員遭拒。她數月後又涉向另一職員寄上掛號信,內含300元現金及寫有「處理費」的紙條。她被控兩項提供利益罪,在審訊時稱為慶祝其生日,想「添喜慶」而派現金券。裁判官鄭潤聰今日(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曾被拒,理知不能送禮,不接受其解釋,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7月15日判刑,以待其背景報告。
女被告丁淑芬(52歲),工人,控罪指她在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向陳姓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及方姓助理勞工事務主任,分別提供50元超市現金券和300元現金,作為陳及方以其公職身份,助丁向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解釋為慶生派現金券以添喜慶
鄭官裁決時指,被告曾表示只是「順手」及不小心把現金券交給職員,又稱沒有人告知她不能送禮,其說法難以置信。根據職員證供,已有職員向被告解釋不能收取任何費用,被告被拒後理應知悉此舉不行,而兩次使用的金額不一,可見被告其實只是在狡辯。此外,被告曾解釋為慶祝其生日而派現金券以添喜慶,鄭官指兩項控罪橫跨4個月,不可能與慶生有關。被告與職員互不相識,當時勞工處亦無慶祝活動,無疑是想職員幫助她索償,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定罪後詢問為何要監禁
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鄭官詢問背景時,被告稱她與丈夫及兩名20餘歲的兒子同住。鄭官續指,被告現時所面對的控罪嚴重,不少案例皆判處即時監禁,被告隨即詢問現在是否已取消。鄭官解釋被告已被定罪,將面臨監禁,惟被告仍續說早前提出要「取消」,又問為何要監禁,稱她尚未了解到監禁原因,又問是否要判罰款。鄭官多次解釋不果,覺得被告無法在求情時提供到清晰資料,遂將案押後至7月15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