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方結案指黎智英透過Mark Simon串連黎智英與「重光團隊」、海外政客推動制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控方下午開始就著有關組織「重光團隊」(SWHK),以及從犯證人陳梓華和李宇軒的勾結罪陳辭。

法官杜麗冰提到,黎供稱對「重光」無任何認知,應如何理解黎跟「重光」的關係?控方指出,黎的助手Mark Simon一直代表黎行事,並跟李宇軒及陳梓華有溝通,「我們要透過Mark Simon把各點連在一起」。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辭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前,黎跟Mark Simon、陳梓華、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英國金融家布勞德(Bill Browder),以及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之間達成協議,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周天行表示,上述協議於2019年8月、涉案眾籌登報計劃「G攬眾籌」發起時訂立,提到「G攬」提出尋求制裁等訴求,而黎曾就此計劃墊支350萬港元登報費。周說,若法庭不接納協議於2019年8月訂立,該協議最遲於2020年1月,黎智英、陳梓華和劉祖廸在台灣見面時形成。周重申,黎曾在該會面提出「支爆」和「國際游說4階段」。

另一方面,今日較早時,周天行指出,辯方於書面結案陳辭選擇性挑選對其有利的部分、引用的證供碎片化,犯上「cherry-picking(採櫻桃謬誤)」。周舉例,辯方在書面陳辭指,時任《蘋果》社長張劍虹確認《港區國安法》訂立後,《蘋果》的整體政策是不觸犯《國安法》;惟張劍虹也曾澄清,《蘋果》無書面政策或指示,指明員工不應違法,張的證供更顯示,《國安法》後《蘋果》編採政策不變。

周天行舉出部分例子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根據刑事法典籍《Archbold Hong Kong》,控方不被允許在口頭結案陳辭階段,回應辯方就事實議題的分析,冀周勿再就此陳辭。周說,若辯方錯引證供,他必須告知法庭。

審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