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臨集團附屬公司在美孚新邨的幾個舖位被指有租金收益,遭政府徵收122.4萬元印花稅,政府並指該公司未於本年3月底限期前繳交,亦未有提出上訴。律政司昨(18日)入稟高等法院,向附屬公司追討該印花稅和相關罰款。根據法例,若逾時超過2個月才繳交印花稅,需繳交為稅款10倍的罰款,即罰款額可高達1224萬元。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中堅有限公司。根據富臨集團的年報,中堅有限公司為其附屬公司。
涉案舖位在美孚
原告指中堅有租金收入的地址為:美孚新邨百老匯街69-119號91A號舖(地下及1樓)、125B號舖(2樓)、103A號舖1部分(1樓)及104A號舖1部分(2樓),租予中晶發展,租約為期三年,月租為88.4萬元。網上資料顯示,富臨皇宮在美孚亦有分店,位置在百老匯街85號美孚新邨地下C號舖。
稅務局估算中堅需付122.4萬印花稅
入稟狀指,中兆發展有限公司和中晶發展有限公司於2020年4月1日簽訂租賃協議,把涉案位置的舖位,租予中晶發展,租約為期三年,月租為88.4萬元。中晶發展於2020年4月23日,和中堅有限公司簽訂轉讓契據,把該舖位的租賃權,轉讓予中堅有限公司。差餉物業估價署評估,該轉契價值為2881萬元,稅務局估價後,算出中堅需支付約122.4萬元的印花稅。
中堅未有付款亦未提出上訴
印花稅署署長於本年2月27日要求中堅支付該印花稅,惟中堅未有依期於1個月內支付稅項,也沒有就評估提出上訴。
逾兩個月未繳稅要付稅款10倍作罰款
入稟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第9條,若於繳交印花稅期限後一個月內補交,需要繳交等同稅項2倍的罰款;逾期1個月但不多於2個月,需繳交等同稅項4倍的罰款;若逾時超過2個月,則需繳交等同稅項10倍作為罰款。
律政司司長現根據印花稅署署長的指示,向中堅有限公司追討該122.4萬元的印花稅,和相關罰款。
案件編號:HCA81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