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柏芝與前經理人余毓興有合約糾紛,余聲稱與張曾與他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後,曾為張洽談了6部電影,但張未有履行合約,因而向張追討逾1千萬元違約費。張卻指余所指的合約偽造,強調她沒有與任何個人簽署經理人合約,反對余的說法。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歐陽浩榮今(16日)下判辭,裁定張柏芝勝訴,原告余毓興須兼付張的訟費。
法官在判辭指,張作供時雖然有時亦未能回應重點,但她並非試圖迴避問題,而是單純想闡明完整情況,回答問題沒有猶豫,認為她是一名坦誠的證人。相反余的證供卻有矛盾,認為部份證供或捏造,故較接納張的說法,認為余未能證明張違約。
余聲稱與張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
原告為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柏芝(原名張栢芝)。余聲稱他在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與張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及有關電影的合約,要張參演6部電影,但張未有履行合約,因而向張索償1276萬。但張強調並無與余簽下經理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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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因購買中半山世紀大廈單位,需4千萬找尾數。(陳順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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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稱她只承認新亞洲是其經理人,強調沒有與任何人簽署經理人合約。(陳順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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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的前經理人余毓興曾供稱,因憐憫張而為她洽談工作。(陳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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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質疑涉案經理人合約是偽造。(梁鵬威攝)
余指張買樓急需4千萬
余毓興曾供稱,2011年7月,張仍受艷照事件影響,至其口碑差,余指張曾要求他成為其經理人,以解決她需4千萬元買樓的問題,余稱他心生憐憫,故願意幫忙,他指張當時亦表示感激並表示會論如何都會簽他。余稱他之後有協助張接洽工作,但張並不配合。
張自稱對簽經理人合約有經驗
張柏芝作供時卻稱,她於1998年起已從事演藝事業,簽署該合約時已入行13年,在余成為其經理人之前,她已有過2名經理人,分別是朱永龍及向太。張同意對經理人合約等有相當經驗,稱簽署全球獨家合約前要首先考慮誠信,而非金錢及簽約年期,並稱若經理人相處好,會當他是家人。
認買世紀大廈急需4千萬
她承認簽署涉案合約的期間,她正透過其名下公司「EasyJet」,買入半山世紀大廈一個單位,價格為1.28億。張稱她當時只負責「睇樓」,交易的事宜均由她的另一經理人兼助理周靜宜(Emily)處理。她其後收到周的通知,指就購入該物業的尾款:「如果無4千萬就好大件事。」
指原告所指的電影十劃未有一撇
代表余的律師曾向張指出,余曾就此片約向張支付了276萬訂金。張柏芝否認有收過該筆款項,又指余提及的兩部電影,均從未有落實拍攝,張曾說:「(電影)無existing(存在)過,我一路講嘅都係真話。」張又稱,她接拍電影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導演、劇本、男女主角以及故事等,缺一不可,指余等人所提的兩部電影是:「十劃都未有一撇。」她否認拒拍電影。
張質疑余手上合約文件是偽造
張亦否認曾與余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質疑余手上文件是偽造,質疑其簽名並非張本人所簽,又質疑簽如此重要文件時,沒有第三方見證。余卻稱因張當時受艷照及離婚事件影響而情緒低落,張怕見人而常留在酒店,故他才與張單對單簽署合約,余亦否認合約是偽造。
張柏芝爭議合約非她簽署,雙方並曾傳召筆跡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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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傳召美國筆跡專家John Paul Osborn認為合約上的簽名不似偽造,認為極可能由張柏芝簽署,然而他亦同意這簽名形態簡單,偽造難度不高。(陳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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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一方的筆跡專家梁時中則指,該簽名中卻有停頓再落筆的現象,與張的書寫習慣不同,具有偽造的特徵。(陳蓉攝)
認為余有部份供詞捏造
法官在判辭指,余回答辯方律師問題時顯得迴避,多次避重就輕,而且部分的供詞矛盾,例如他表示與張簽訂合約是基於信任,但其後又稱對張是否可信存疑,更聲稱因此把公司列為關係方,以為他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官指此說法與余早前的作供矛盾,認為余至少有部分的供詞為捏造。若然這屬事實,余必然會在證人陳述書中提及,因為這對其立場而言,是強而有力的證據。
因何開設AEG公司的說法不一
官稱,余一直強調,AEG為他應博納影業而開設的公司,但在庭上卻稱是應張的建議而開設。更稱博納從未就此提出要求,他們會與張簽亦與 HKAEG的合約無關,這與余一直以來的立場及證供完全相矛盾。
余曾稱偽造文件欺騙稅局
就余曾向張的經理人周靜儀(Emily)指出,就報稅事項做假文件,惟其後又稱是因生氣,故用了激動及不對的方式表達。惟官質疑,在聆聽該次會議的錄音後,顯然余當時的語氣相當平靜,認為他顯然是在說謊。官斥,余偽造文件欺騙稅局,顯然沒有商業道德,更不法庭上說謊,指其供詞並不可信。
認為張是坦誠的證人
反之而言,張在作供時有時亦未能回應重點,但她非試圖迴避問題,而是單純希望向法庭闡明完整情況。官稱,張在回答問題時沒有猶豫,是一位坦誠的證人,雖然她有時會避免提及某些人士的姓名,但考慮到她的確曾受到不利的媒體報導,故接納其證供。
認為張的可信性高於余
官表示,張在生活上的大小事務均依賴其經理人,其證供亦反映此為事實。即使原告方出示對其有利的文件時,張亦僅叫對方應向其經理人查詢,而非抓住機會辯護,指其可信性遠高於余,當二人的證供互相扺觸時,法官會採納張的證供為準。
周亦較余可靠
惟就張的助手周靜儀的證供,官認為,雖然她多次以「不記得」來回應問題,亦似乎拒絕披露某些證據,但與余相比仍是較可靠,故相較之下,仍是會先採納周的證供。
接納張僅簽了HKAEG的合約
就本案的事實爭議,即雙方是否有簽定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官最終接納張僅簽訂了HKAEG的合約。至於《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官表示自2015年5月左右,張已表明無意履行該份合約,如要證明張毀約,余必須要證明張已收取片酬。
銀行文件未能顯示收款人身份
但余僅能出示支票存根及銀行結單,無法出示任何支票或證明。此外,該存根亦串錯了張的名字,很有可能支票根本無對現,而銀行文件亦未能顯示收款人的身份,余的證供亦不可信,故駁回余就上述合約的追討,裁定張柏芝勝訴,原告余毓興須兼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