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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門全港反非法勞工 搜餐廳、按摩及零售店 拘15黑工及3僱主

跨部門全港反非法勞工 搜餐廳、按摩及零售店 拘15黑工及3僱主

入境事務處於5月29日至6月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捷足行動」、聯同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執行的「驚愕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其間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按摩店及零售店等。

行動中,人員拘捕2男13女懷疑非法勞工(28至58歲),當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3名女子,年齡介乎42至56歲。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6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新闻记者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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